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编辑:  时间::2017/9/20 14:48:56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12年12月5日中国农工民主党第十四届

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严肃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干部管理体系、体制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内监督以本党章程为准绳,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党内监督主要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内领导职责和廉洁行政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地市级组织暂不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履行职责。

省级监督委员会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报中央委员会批准后设立,并接受中央监督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的规模由同级委员会决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主席(主任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名,提请同级委员会决定。

中央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为19人(单数)以内,主任一般由常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副主席兼任,委员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党员担任。

省级监督委员会规模和组成人选可参照中央监督委员会规定,并在正式组成后报中央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每年向同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列席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门合署办公,承办监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中共和本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精神、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党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组织内各级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和廉洁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进行核查,提出党纪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涉及本组织内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和廉洁行政等问题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对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五)指导下级组织在中共领导下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了解、反映各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要求,保障党员权利。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接受各级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相应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并可选用不同方式进行表决。议事过程和结果应做好会议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做出的重要决议、决定,应通过组织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属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任期内(届中或换届前)应向同级委员会述职或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应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述职后,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建立健全谈心会制度,并将召开谈心会的情况书面向上级组织或监督委员会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谈心会负责,承担谈心会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参加本组织内各级领导班子述职、民主评议和谈心会活动。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走访制度,不定期走访本组织内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了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谈话和诫勉制度,对党员干部在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和廉洁行政等方面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谈话、诫勉教育。

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对于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应及时提交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审议决定。对于违反本党章程和党内外纪律的情况,按章程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和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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